摘要: 针对目前对伴生放射性矿的管理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伴生放射性矿的原矿、尾矿(渣)及其附属品等加工的建筑材料下的管控要求及其监管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采用以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核素浓度限值及不同高处下的被测环境或材料表面下的γ辐射剂量率限值作为参数的分类方法,以不同的辐射水平的影响因子或参数来考虑其相应的管控指标问题.研究结果给出了离伴生放射性原矿、矿尾矿(渣)及其附属品相应的放射性核素限值,即相应的管控指标为:①伴生放射性矿及附属品的界定指标;②伴生放射性矿涉及到的原矿、尾矿(渣)及其附属品等及其加工成建筑材料等情况下的管控要求;③伴生放射性矿原矿、尾矿(渣)及其附属品等加工成建筑材料,其描述其射线强度的参数,如:镭平衡指数、内外照射影响指数、a射线照射指数等.结果表明,了解环境污染现状及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促进和规范原矿、尾矿(渣)及其附属品的开发利用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也为后续制定科学、规范、实用的管理制度、评价标准等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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